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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專利法新訊

2007/03/08 國際

於2005年11月19日通過的第50/2005/QH11號新專利法將於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新專利法之修正主要包括如下: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發明新定義
於新的專利法之下,發明被定義為「一種產品或製程型式之技術方案,其經由運用自然法則以解決特定問題。」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專利保護排除事項
依據新法第59條,以下標的不受專利保護:
1.發現、科學理論、數學方法。
2.用以執行精神活動、訓練馴養動物、遊戲、生意、電腦程式之計畫、規則或方法。
3.資料之呈現。
4.僅為藝術美學之方案。
5.植物新品種、動物新品種。
6.微生物製程以外用以生產植物及動物之生物本質製程。
7.疾病防制、人體或動物之診斷或治療方法。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發明之公開揭示
僅有少數人有義務保守祕密所知悉之發明視為未公開揭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發明新穎性的兩個例外事項
一發明若在以下情況下公開,並在公開日起算六個用內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由有申請權之人士以科學呈現型式公開。
-由有申請權之人士於越南國內或官方或一官方所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主管機關職員對於專利申請案公開前之保密義務
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職員對於專利申請案公開於智慧財產權公報前有保密之義務。申請人對主管機關職員因此一保密之疏漏可請求損害賠償。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專利發明之使用
於新法下,其中一種發明之使用方式加以修正,如「利用被保護產品」修正為「使用被保護產品之利用或一經由被保護製程所取得之產品」。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為實施再發明容許使用原發明
一再發明指一發明基於另一發明(稱為母案)所創出者,因此只有在使用母案之下才能加以使用。
母案擁有人有義務在合理價格及商業狀況下授權母案以使用再發明,無正當理未進行此一授權,將導致母案之強制授權。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保護標的有效性之終止
當專利權人無法定繼承人而不在存續時,新法提供終止專利有效性之另一法源。
新法亦規定專利局必須記載及公告因未繳交年費而終止有效期之專利。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專利之無效
因申請人之行為而使記載於發明或新型上之姓名不正確,依新法不得作為使專利無效之理由。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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