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You deserve to have all the best profession

日本專利/新式樣修正

2008/03/07 國際

專利
自2007年4月1日(含當日)起所提出申請的日本專利案,適用以下的修正:
1.對於修正的限制:
若有提出修正時,在修正前所發出的核駁通知書中所准予的發明事項,以及在修正後所確認的發明,皆須載明,以符合日本專利法第17-2(4)對於專利一致性的規定。
2.對於提分割申請期間較為寬鬆:
修法前,申請人僅能於修正請求專利範圍及圖式的期間內提出分割申請,現在,分割申請可於修正期間提出,及審查員發出核准或核駁通知的30日內提出。

新式樣
1.自2007年4月1日(含當日)起所提出申請的日本新式樣,專用期為20年(之前的期限為15年)。
2.對聯合新式樣的申請日較為寬鬆:聯合新式樣可在主要新式樣公開前提出申請。
3.擴大新式樣的保護:用於執行物品作業,使物品得以完成其功能的螢幕設計及/或圖像,列入新式樣的保護。
4.新式樣保密制度修正:新式樣申請人可於申請時,或於繳交第一年年費時,請求保密(最多可至核准日起3年);修法前僅能於申請時提出請求。
取材自Hiroe and Associates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部 簡秋欽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透過行動條碼加入LINE

開啟LINE應用程式,接著至「其他」頁籤
中的「加入好友」選單掃描行動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