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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 - 對於著名商標更廣泛的保護

2006/07/27 國際

祕魯最高法院於2003年5月5日訂定了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定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或構成商標淡化皆在保護範圍內。

1996年1月26日,Deutsche Telekom Ag.申請註冊第16類之T-MOBIL。Mobil oil Corporation (現為Exxon Mobil Corporation) 提出異議,主張其MOBIL商標註冊於第1,14,17,25 以及42類為著名商標。商標局亦認同MOBIL商標而拒絕後者的申請,基於祕魯工業財產法法令第823號第187條條款,著名商標之持有人能夠避免第三者使用或註冊其商標以複製,仿造,冒名,冒牌,不論是全部或一部分的商標使用於其之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而導致消費者混淆,而藉由商標的名聲取得利益或削減其獨特性以及其商業或廣告價值。

但該判決不被智慧財產議會行政法庭所認同,其認為雖然MOBIL為著名商標,但申請人所指定於第16類的項目與MOBIL所使用之﹝油以及衍生出的產品﹞並無相似或關聯之處,且發音及商標設計皆有所不同,即使共同存在亦不會造成市場上混淆誤認的情況。

之後,最高法院推翻了智慧財產議會的判決,決定該二商標不論發音或設計皆屬於近似而且即使使用於不同商品,但“Mobil”的知名度仍有可能會使消費者認為Deutsche Telekom Ag.所製造的產品為Mobil Oil Corporation 所擁有。

若對此項判決不服,仍可向最高法院之社會議會提出訴願。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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