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品質控制之授權導致商標被撤銷
2003/03/05 國際在美國,商標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人必須施行品質管制,否則可能導致商標被撤銷,以下為一案例因授權人未控制授權商標產品之品質致使商標權被撤銷:
在較低之法院判決無品質控制之商標授權導致商標被撤銷之決定後,美國第九巡迴審判區確認該項判決。該案件為Barcamerica Int’l USA Trust與Tyfield Importers, Inc.之案件,法院判決Barcamerica International USA Trust將LEONARDO DA VINCI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卻未控制品質,因此撤銷該商標。
Barcamerica於1993年已知Tyfield使用相同商標,但在Tyfield對Barcamerica之聯邦註冊商標LEONARDO DA VINCI提出撤銷後,Barcamerica才對Tyfield提出商標仿冒告訴。
在1988及1989年,Barcamerica將其商標DA VINCI授權予Renaissance Vineyards使用於酒類產品,授權合約中並無提及關於品質控制之相關條文。第九巡迴審判區明瞭即使在合約中無關於品質控制之相關條文,但並不表示授權人無施行品質管制,亦有可能授權人熟知及信賴被授權人可自行施行品質控制。
法院認為,該案件中之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並無極為熟稔關係,在無合約約束狀況下,被授權人可自行施行品質控制;被授權人在法庭中亦證實授權人在對於酒類產品之品質控制並無任何介入。
授權人反駁,其施行品質管制方式為試喝被授權人所製造之酒類產品,並依賴被授權人為國際著名之酒類製造商可自行控制品質。但授權人所提供之證據極為薄弱且當時造酒的人亦已去世。
法院不接受授權人之辯論,認為品質控制並不重要因為被授權人所製造出來的酒品質很好。本案之重點為,授權人在授權其商標予被授權人時是否施行品質控制,因此第九巡迴審判區確認了先前法院之判決,撤銷了授權人的註冊商標。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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