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
2013/08/30 重要判決判決要旨:
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有應撤銷之原因而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系爭產品1 又未落入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從而,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自未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是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為被告侵害,而請求如其首揭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要點評析:
系爭專利1揭示一種自動調整螢幕顯示方法的上位技術概念,但並未在說明書中敘述與請求如何判定訊號不符以及如何自動調整螢幕之下位概念,惟舉發證據8揭示了相同領域的下位技術概念,由於證據8為系爭專利1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而且系爭專利1的上位保護範圍確實涵蓋有證據8的下位技術範圍,又系爭專利1故證據8可證明系爭專利1的上位技術不符合專利要件之規定,而致使原告無法再以系爭專利1對被告主張專利權。
建議申請人日後於申請專利時,專利說明書中除應要求保護一種上位的技術概念之外,各種不同且能夠預期的實際實施態樣的下位技術,亦建議必須在說明書中揭露,並將其要求於附屬項中保護,藉此,在日後核准專利後發生舉發撤銷時,若上位概念確實不幸被其他下位概念所揭示,只要確貴公司專利的下位技術認並未被先前技術所揭示,則仍可將附屬請求項中不同的實施態樣加入請求項1中來限縮保護範圍,保持專利權存續,或許侵權者之侵權產品仍有落入限縮後的專利保護範圍中,仍得以主張專利權。
當然,若申請專利當下僅為一種初步概念,而尚無實際實施態樣之下位概念,除初步概念必須即早進行專利申請之外,建議日後專利技術一旦完成實際實施態樣後,下位概念的實施方式仍應追加申請,以取得完整的專利保護。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
案由摘要: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系爭專利:發明第I220750號「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的方法,下稱系爭專利1」
發明第I274463號「升壓電路及電源轉換器,下稱系爭專利2」
相關法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判決摘錄】
一、本案事實;
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係發明第I220750號「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的方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發明第I274463 號「升壓電路及電源轉換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以下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2合稱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分別自93年9月1日起至112年3 月20日止、96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被告公司為國內顯示器廠商,亦從事電視相關技術之研發、製造與行銷,與原告處於競爭地位,原告日前由家樂福賣場,隨機取樣兩件由被告製造、販賣之型號HD-37D17(下稱系爭產品1)、HD-22Z33(下稱系爭產品2)顯示器產品,疑似侵害系爭專利,原告遂依侵害鑑定流程進行技術內容之比對分析,結論為系爭產品1、2 落入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被告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甚明,又蔡金土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法應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3 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
二、雙方主張:
(一)被告主張在右欄內容
一種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的方法,係於螢幕電源中斷後的第一次接收畫面顯示訊號時,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的方法,該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
第429689號專利案(自動取樣調整系統) |
接收一畫面顯示訊號; |
說明書第15頁第2段第3至5行的方法 |
判定該畫面顯示訊號不符一螢幕顯示範圍; |
步驟S75:以設定模式函式SetMode(int mode)根據步驟S73之影像輸入模式Mode設定取樣參數,且將最後模式 LastMode設定為影像輸入示模式Mode,並以自動處理函式 AutoProcess(void)自動調整相關參數。 |
執行螢幕自動調整;及 |
|
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範圍。 |
(二)原告主張:
證據8所揭示之「若輸入畫面非滿畫面,則需自動將影像置於正中」,並非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示之「使畫面顯示訊號符合螢幕顯示範圍」。
原告雖又主張證據8不能解決「輸入畫面偏向一邊」,亦不能調整輸入畫面大小,故系爭專利1之功效優於證據8云云。
三、本件爭點如下:
(一) 就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關於本案之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否落入證據8。
(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四、判決理由:
1. .系爭專利1部分:
惟查,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進一步界定「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範圍」之方式為何或限於必須涉及調整螢幕顯示大小之情形,且原告已自認如何「調整螢幕顯示範圍」係為習知技術(參本院卷(一)第283 頁原告簡報第5 頁)。又查,由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4 頁第1 段所載之先前技術「…由於螢幕首次接收顯示訊號顯示畫面時,使用的設定往往是預設的顯示設定,因此在畫面的顯示上,常常可以發現畫面偏向於某一邊,或是比顯示器的螢幕大,有時甚至是比顯示器的螢幕小,因此為了使螢幕顯示的畫面,能與螢幕可顯示的範圍一致,螢幕製造廠商會提供一些調整按鍵給使用者調整,以達到顯示的畫面能夠滿足使用者的喜好要求」內容可知,畫面偏向於某一邊、畫面比顯示器的螢幕大或畫面比顯示器的螢幕小等三種情況均係為「調整螢幕顯示範圍」所要解決的問題,第一種情況之解決方式係為調整顯示位置,第二、三種情況之解決方式係為調整顯示大小,因此無論是調整顯示位置或調整顯示大小均屬「調整螢幕顯示範圍」方式之一,原告至少自認證據8 已揭露「若輸入畫面非滿畫面,則需自動將影像置於正中」,雖原告稱其僅係自動調整顯示位置,惟調整顯示位置亦屬「調整螢幕顯示範圍」方式之一,已如前述,故證據8 實已揭示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自動調整螢幕顯示範圍」技術特徵。
2.惟查,證據8 已揭示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自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況由證據8 說明書〔發明欲解決的問題〕第7 頁第9 至19行「除了取樣問題之外,還有邊界設定的問題。如上所述,若電腦影像卡輸出格式非標準化時,有可能造成畫面左右、上下偏移,無法落在中心。…有鑒於上述問題,本發明之目的是提供一種可快速自動調整取樣頻率,以及自動調整水平位置、垂直位置、對比、以及取樣相位之自動取樣調整系統」(本院卷(二)第159 頁)可知,「輸入畫面偏移」即為證據8 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之一。另由證據8 說明書第12頁第21行至第13頁第4 行「首先,水平與垂直位置調整,如圖5 所示,水平方向起始距離HStart、水平方向結束距離HEnd、垂直方向起始距離VStart、垂直方向結束距離VEnd必須與影像伸縮器22中的視窗水平方向起始距離WHStart、視窗水平方向結束距離WHEnd、視窗垂直方向起始距離WVStart、視窗垂直方向結束距離WVEnd 相同,才能確保影像伸縮器22所接收的資料沒有漏失,亦指整張畫面的資料均進入影像伸縮器22,而沒有畫面偏移的現象」(本院卷(二)第164 至65頁),可知證據8可達成解決「輸入畫面偏移」之功效。再者,由證據8 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14行「一影像伸縮器22,由前述微處理器16控制,係接收前述類比數位轉換器12所輸出之數位影像信號並調整影像比例,以輸出正確信號至數位顯示裝置24」(本院卷(二)第162 頁)可知,證據8可達成調整影像比例之功效。既然證據8 可調整影像比例,則表示其具有可調整影像長寬長短而改變影像大小之能力。綜上所述,原告前揭主張,實非可採。
2.系爭專利2部分:
1.系爭專利2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2 技術內容:系爭專利2 係為一種升壓電路,包含一第一電容、一變壓器、一感測電阻、及一第二電容。其中,變壓器之升壓側線圈之一端係與第一電容串聯;感測電阻係與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串聯;而第二電容之一端係與變壓器並聯。另,本發明係提供一種電源轉換器,包含一升壓電路、及一檢知電路,其中,升壓電路係用以產生一電壓,並輸出一用以檢測跳火現象之檢知用信號;檢知電路係與升壓電路電連,用以接收該升壓電路所輸出之檢知用信號,當檢知電路檢測出檢知用信號中含有一突波信號時,則判定升壓電路產生跳火現象,並依據突波信號輸出一控制信號(參本院卷(一)第39頁發明專利說明書【中文發明摘要】)。其主要圖式如附圖2所示。 (2)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其中第1 、3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兩造爭執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1.一種升壓電路,係包含:一第一電容;一變壓器,其升壓側線圈之一端係與該第一電容串聯;一感測電阻,係與該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串聯;及一第二電容,其一端係與該變壓器電連。」(本院卷(一)第48至49頁)。2.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專利權範圍: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要件可拆解如下: 1A:一種升壓電路,係包含: 1B:一第一電容; 1C:一變壓器,其升壓側線圈之一端係與該第一電容串聯; 1D:一感測電阻,係與該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串聯;及 1E:一第二電容,其一端係與該變壓器電連。 (2)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 侵害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其所提實物業經被告確認(本院卷(一)第238頁),且兩造亦不爭執其技術內容即為附圖3 即被證4下方之電路圖(本院卷(一)第239頁)。(3)系爭產品1 與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系爭產品1 具有供應冷陰極管(CCFL)電源之高壓板 (Inverter Board) 電路(如附圖4 藍框處),是由系爭產品1 可讀取到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A之「一種升壓電路」技術特徵。 被告不爭執系爭產品1 可讀取到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B之「一第一電容」技術特徵(參本院卷(一)第181 頁)。 被告不爭執系爭產品1 可讀取到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C之「一變壓器,其升壓側線圈之一端係與該第一電容串聯」技術特徵(參本院卷(一)第181 頁,惟應注意者,被告此部分之自認係因其「第一電容」與「第二電容」之定名與原告在原證12之定名相反,此觀被證4 及原證12之電路圖即明,故以下侵權判斷即應延續採用被告如附圖3 所示「第一電容」及「第二電容」之定名,方有一致性而避免錯誤)。 如附圖3 ,系爭產品1之高壓板( Inverter Board)電路雖具有如原告所稱之感測電阻,惟變壓器T110之升壓側兩端係連接至燈管(lamp)及F 端點,該感測電阻並未與該變壓器T110升壓側線圈之任何一端串聯,由系爭產品1 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要件1D之「一感測電阻,係與該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串聯」技術特徵。原告雖稱:變壓器T110之升壓側之另一端經由燈管Lamp串聯至變壓器T109之D端點,D端點與感測電阻之間,屬電路串聯關係,故系爭產品1 之感測電阻仍可謂與該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串聯,可讀取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1D要件云云,惟查,詳附圖3,雖變壓器T110之升壓側之另一端經由燈管Lamp串聯至變壓器T109之D端點,惟在D端點已形成兩個電流分支路徑,其一為D 端點經過二極體之藍色路徑,其二為D端點經其下方之電阻至接地端之路徑,故感測電阻並未與變壓器T110之另一端形成電路串聯關係,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如附圖3,系爭產品1 之高壓板(Inverter Board)電路具有一變壓器T110,惟第二電容之一端並未與變壓器T110電連,故由系爭產品1 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E之「一第二電容,其一端係與該變壓器電連」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由系爭產品1 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D及1E技術特徵,故系爭產1 未落入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4)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D及1E與系爭產品1之均等論判斷︰ 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D係於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串聯一感測電阻,而系爭產品1於變壓器升壓側線圈之另一端並未串聯一感測電阻,所採用之技術手段自難謂相同,無均等論之適用。 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E係於一第二電容,其一端係與變壓器電連,而系爭產品1 之第二電容一端並未與該變壓器電連,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已然不同,且第二電容在電路中之位置及連接點不同,其功能自不相同,是兩者之間並不適用均等論。
最後,法官採納被告所提供1.證據8認定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1(I220750)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2.綜上,系爭產品1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故未落入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五、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