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法」部分條文,定自113年5月1日施行。
2024/04/09 台灣經民國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立院三讀通過後,「商標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令,定自113年5月1日施行。
本次部分條文,對於商標申請人及商標權人列出須關注事項要點如下:
一、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之實際需求,增訂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並為滿足國內產業界需求及與國際接軌,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加速審查相關施行內容,另待主管機關公布)、適用範圍及其規費。(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
二、明確商標圖樣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及權利耗盡等內涵,以符合司法實務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四、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之程序,無須至海關進行認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
資訊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86-935798-e1332-1.html
處長 彭柏彰 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