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商標包含了兩個或三個標準字體是否可向當局申請註冊
2003/01/29 國際2002年12月 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SOIT)之覆審會議對一些案例做出較以往不同的裁定,推翻先前因商標包含兩個或三個標準字而初審被核駁的案子。這項判決確立了商標包含標準字的註冊實施辦法已改變,並說明了這類商標應被視為具有顯著性。
直至2002年6月,SOIT之審查會議訂立了「商標包含兩個或三個標準字不得註冊」的原則,並基於以下兩項論點:標準字的組合缺乏顯著性,及字母和數字的消耗論點。例如,在審定號221/2001和212/2001的判決書中提到,審查會議拒絕申請人Deutsche Telekom 註冊DT商標於電信服務的項目上,並拒絕了申請人General Electric Company註冊2D商標於電燈商品上,因為其標準字的組合缺乏顯著性。
由於有越來越多針對類似決議的申訴案件,於是SOIT發行了Instructions No.68/2002,其中提及了有關“只由標準字組成商標”的內容。
Instructions 提到這些商標不應被認為缺乏顯著性,且應審查其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即使這些商標被認定是很普通的。
2002年12月,上訴法庭在其判決號241/2002和242/2001的判決書中引用了Instructions,並推翻了最初對申請人Reemtsma Cigarettenfabriken GmbH公司就其香煙產品所申請的TIR商標的決議,以及對申請人Deutsche Telekom AG公司就其電信服務所申請的T1商標的決議。這些判決確立了SOIT針對商標圖案中包含兩個或三個以上的標準字的商標註冊之施行辦法的改變,並闡明了這些商標不應被認定缺乏顯著性,而且應做進一步正式的審查。決議可以被上訴至Bucharestz市政府法院。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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