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放寬商標申請範圍公告
2018/04/02 國際依據現行日本特許廳商標審查規範,審查機關可對商標申請人於同一類別內指定商品/服務涵蓋8個以上類似群碼商品或服務的,據以質疑申請人使用該商標之業務範圍,進而發出審查意見要求申請人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營業計劃書等文件,以證明申請人確實有「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該商標,始可取得商標註冊。
於2018年3月之日本特許廳新公告資訊,上述規定的類似群碼放寬為同一類別內指定商品/服務以22個類似群碼為限,即超過23個以上類似群碼,審查機關才會發出審查意見質疑。
本公告將於2018年04月02日生效,新規定將適用於現行申請中案件。
日本特許廳公告連結:
http://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h30-03_oshirase_syouhyoubin_kait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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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部經理 彭柏彰 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