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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商標法要點

2003/04/04 國際

自2003年4月4日起實施

  1. 自2003年4月4日起實施
  2. 將以絕對理由及相對理由為審核標準
  3. 商標之界定擴及到包含顏色、聲音及氣味等範疇
  4. 註冊商標再無A/B兩部之分別
  5. 可一案多類申請,但當其中一類被異議時,可將申請案分開,無異議部份得以繼續申請
  6. 同一商標在不同類別之申請及註冊得以合併,以減少延展費用
  7. 審查員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將商標不列入專用範圍,除非申請人主動提出
  8. 公告期間由原先之2個月改為3個月
  9. 專用期間自原先之7年(申請日起)改為10年(申請日起),延展後之專用期亦為10年
  10. 再無聯合商標之要求,而已註冊聯合商標與其正商標之聯繫在新法實施後再無效力
  11. 註冊後因未使用被撤銷之年限規定將由原先之5年改為3年
  12. 新法中規定商標申請、延展及延期規費皆大幅度降低,而公告領證規費將不再收費
  13. 於2003年4月4日時仍懸而未決之申請案將依據舊法制度審查,但若於2003年4月4日時仍未公告,可在2003年10月4日前請求轉換至新法下審查(有費用),轉換後可免其公告領證費,但轉換後之申請日將為2003年4月4日,而獲批准之註冊亦從該日生效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李香晶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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