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商標爭議案相同事實和相同理由不再受理情況,既依2014.5.1修法後,對前撤銷失敗之爭議,可再補充証據理由再提無效宣告
2015/07/23 中國查,現行《商標法》已刪除修正前《商標法》第42條「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之規定。另,商標評審委員會所管轄審理之案件統稱為商標評審案件,如:無效宣告申請、不予註冊復審申請等程序,法條中會以商標評審申請一詞指稱,合先敘明。
按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2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註冊復審程序予以核准註冊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除外。」及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19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予以駁回:…(二)違反實施條例第62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做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規定,對於各爭議案件一事不再理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 曾對初審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程序,經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該商標予以核准註冊者,異議人得待商標註冊後,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按現行《商標法》第35條第2項「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 曾對初審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程序,經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該商標不予以核准註冊者,被異議人(即商標申請人)得按現行《商標法》第35條第3項「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不予註冊復審申請後,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予註冊復審成立,該商標予以核准註冊,或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予註冊復審不成立,被異議人(即商標申請人)得按現行《商標法》第35條第3項「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規定,經法院判決敗訴,該商標予以核准註冊者,異議人得待商標註冊後,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 曾對已註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無效宣告不成立,該商標之註冊予以維持者,雖按前揭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2條、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19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據現行實務審查上,如有提供新證據或補充證據,縱使主張該商標所違反之法條相同,仍不屬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之情形,得再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並於理由書中敘明具有新事證,即無違反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2條、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19條有關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 2014年5月1日中國現行《商標法》修正實施前,依據舊法曾對初審公告商標經商標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遭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異議復審不成立,該商標予以核准註冊,或曾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定爭議裁定不成立,該商標之註冊予以維持者,2014年5月1日後,如上述3.之說明,如有提供新證據或補充證據,縱使主張該商標所違反之法條相同,仍不屬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之情形,得再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並於理由書中敘明具有新事證,即無違反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2條、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19條有關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法務部 尹衍嵐 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