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里斯新商標法下的新制度
2002/04/01 國際貝里斯以採用新的制度及修正法案來徹底實施他們第一個全方位的新商標法。此一新的實施制度准許多樣類別申請,一個申請案可准許指定5個類別,同時委任狀及申請文件可接受傳真文件,之後再補齊正式文件即可。
依據貝里斯2000年商標法的法規,它們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商標註冊系統,同時廢除了先前商標法所規定需有英國註冊方可在貝里斯註冊的制度,並准許在公告的貨物商標上可有“cautionary notices(警告標示)”。
BELIPO,貝里斯的智慧財產局,依據2001年的專利法所建立,並於2001年7月9日開始正式運作。
BELIPO於2002年4月1日,開始出版智慧財產局雙期刊,其中並刊載了所有的商標申請案及延展案,並開放接受被異議及觀察。
新申請案接受異議的時間延長為自公告日起12週(3個月)。服務標章同時也包含在商標法內,並結合了尼斯國際分類法的第八版。現今以英國註冊為基礎的申請案還是有效的並維持不變。商標所有人,先前有公告過警告標示的,現在必須將商標註冊於新的法令下。商標所有人可要求延長延展時間6個月,但所有延展案必須被公告。
商標法為巴黎公約提供了優先權及著名商標的認可,並依照巴黎公約來定義。同時,一般通用法律中的” passing off” 及教條中的”honest concurrent user” 也繼續維持原狀。
所有的申請案都必須是獨立且有優先取捨的基礎。
在貝里斯,優先使用主義為申請人主張企圖使用是不必要的。申請人只能提出在5年未使用的情況下試圖撤銷註冊案。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賴美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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