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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違法嗎?

2021/11/12 台灣

關鍵字廣告,目前已被廣泛使用於各大網際網路搜尋引擎,目的為向指定的區域或受眾精準投放,讓廣告需求者可適時接觸目標客群,然而關鍵字廣告商因無法逐一釐清該關鍵字確實為合理廣告投放者,早期可經常發現相同競爭同業,購買同業名稱,讓目標客群導入自家網站,因此種行為早期多數屬於灰色地帶,故衍生不少爭議,近期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做出重要裁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認為購買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違反市場交易秩序屬違法行為。

 

以下為公平會公告資訊:

公平會於2021年11月3日第1568次委員會議通過,Agoda Company Pte. Ltd. (Agoda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事業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呈現「四方通行」等文字及Agoda網址,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Agoda公司負責營運Agoda網站,提供全球超過200萬間旅遊住宿的線上訂房服務。Agoda公司於106年至110年3月17日期間,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四方通行公司的事業名稱,當消費者在搜尋引擎鍵入「四方通行」等字串時,搜尋結果就會帶出呈現競爭對手事業名稱、標題上方或下方併列連結Agoda網站的關鍵字廣告。
公平會調查發現,「四方通行」是四方通行公司的註冊商標,Agoda公司購買「四方通行」作為關鍵字刊登廣告,容易使網路使用者以為四方通行公司與Agoda公司屬於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如果消費者因為混淆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點擊關鍵字廣告,就會被攔截並導向Agoda公司的線上訂房平臺,進而減少四方通行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四方通行」事業名稱背後所蘊含的經濟利益。Agoda公司更不應利用知名度的優勢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以壓抑或妨礙市場效能競爭。經衡酌Agoda公司於Google及Yahoo奇摩等搜尋引擎購買關鍵字廣告,影響線上訂房平臺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從本案例可見,廣告需求者在自行或委託他人投放關鍵字廣告時,須請特別留意是否有此種違法行為,或當企業自己遇到此種爭議狀態時,可尋求正確法律途徑向公平會檢舉。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www.ftc.gov.tw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6871

 

專案處處長 彭柏彰彙編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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