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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官方對已註冊商標的重要通知— 須於2025 年 10 月 17 日前提交使用證明,如未按規定提交使用證據,可能導致商標局拒絕處理後續程序,如延展、移轉、變更或執行。

2025/09/11 國際

尼泊爾工業部商標局近期根據《1965 年專利、設計和商標法》發布了一份關於商標註冊及提交使用證據的公告

公告發布日期:2025/08/19(2082/05/03)

根據《1965年專利、設計與商標法》及其他現行法律,已向本局提交註冊商標或服務標誌申請的申請人,須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90)日內完成必要的手續。

  1. 根據規定,在完成註冊商標所需的文件與程序後,須在《工業產權公報》上刊登為期九十(90)天的權利主張/異議通知。那些因未提交所需文件而未能刊登公告的申請人,請儘速聯絡本局並補交所缺文件。
  2. 已完成商標註冊所有程序,但尚未繳交規定費用並領取證書的申請人,請與本局聯繫繳納費用並領取證書。

關於上述事項,未於規定期限內與本局聯繫並補交所需文件,或於公告刊登後仍未領取證書的申請,其申請將於公告發布後第九十一(91)日自動視為被拒絕,不再另行通知。特此通知相關申請人。

此外,根據《1965年專利、設計與商標法》第18(c)條規定,已在本局註冊的商標,須由商標所有人於註冊日起一年內實際使用。商標所有人必須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60)日內,向本局提交實際使用證明或產品樣品。

本公告依據本局於2025/08/16(2082/04/30)之決議發布。

摘要:

(1)申請中商標-補呈尚缺之所需文件(截止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2)公告中商標-繳納完畢註冊費(截止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3)已註冊商標-提交使用證據(截止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

 

已註冊商標,須於截止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前提交使用證據

可接受的使用證據包括:

a. 銷售記錄

b. 發票

c. 產品包裝

d. 證明商標在尼泊爾使用的廣告和行銷資料

e. 線上使用(在網站、第三方網站、社群媒體、電商網站上使用),前提是其能夠證明商標在尼泊爾有實際的商業用途。

尼泊爾商標局 (DOI) 目前尚未提供提交使用證據的具體格式及規範,但建議提交商標在其註冊特定類別的使用證據,如使用證據無特定類別,提供一個通用的網站連結,以證明商標在多個類別中的使用也是可接受的。使用證據的數量沒有要求,即便只是產品包裝也可,透過email提交副本即可。無需認證和公證

一旦提交使用證明,在註冊有效期內無需再次提交,除非商標局特別提出質疑或另有要求。如無法提交使用證據,根據官方《商標操作指南》,商標權人若能證明未使用係基於商標涉及其他法律程序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如此情況,仍需提交申請並說明商標無法使用之法律事由,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掃描檔可)。如未按規定提交使用證據,可能導致商標局拒絕處理後續程序,如延展、移轉、變更或執行。

此外,尼泊爾目前正處於政治動亂的階段,為目前發布的商標新規定帶來審查上的不確定性,本所將會密切注意並隨時與當地律師事務所保持聯繫更新進展。

附件請參照公告掃描件及其英譯本。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陳怡雯  編譯

英譯本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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