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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加坡商標法修正重要事項

2007/06/07 國際

2007年新加坡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06年11月8日在國會通過,並於2007年2月1日獲得總統同意,預計成為“2007商標修正法”並實施。

其中一項重要的改變是在現有商標法加入新條款5A,此條款准許商標分割。當申請案受阻或被異議時,申請人可以選擇商標分割,即將未受阻/未被異議的類別另外分割出來並先行取得註冊。而原案未包括的類別不得在提分割時增加,且延展費依分割後的案件數計算。

對17(1)款也同時提出修正,“一件申請案可包括系列商標”且商標不需屬於單一類別。採多類註冊將使得商標權人對於其商標的移轉,變更地址等,不但更容易管理且較省錢。而延展也只要提一次即可包括到所有註冊類別。

此外,擴大第41款而允許未註冊商標進行授權的登記,以及原本對於註冊商標可向商標局登記的事項亦包括在內。

修改後的108款使局長擁有更多權利制定新規則,且不需與新加坡智慧財產局諮詢,尤其對於未到期期限的延期與已過期案件的恢復,如此可以給錯過期限的申請人第二次機會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2007.05)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薛涵文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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