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制度變動,新修正「歐盟商標規則」將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
2016/06/29 國際依據2015年12月23及24日公告修正之「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2015/2424)」將於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屆時原受理單位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將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其所有尚有效及申請中的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TM),而相關主要變動依序敘明如下。
1.申請費用變化
新規則原則上仍維持可同時於歐洲會員國中提出國家申請及歐盟商標註冊申請,但將整合相關註冊程序,例如新規則將原一案三類申請註冊收費改為以一案一類,多項類別計費將以累計方式疊加。 故若有計劃在歐洲申請商標且指定3個及以上商品/服務類別者,應在實行新制度時期以前盡早提出申請。
2. 廢除商標申請註冊應具備之「圖文法(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現行歐盟商標制度,申請時須提出識別性之圖文始可獲得註冊保護。但因多數國已逐漸開放非一般傳統商標申請 (如: 聲音、氣味商標),廢除此圖文法制度,意味相關非傳統商標將有獲准註冊之機會。
3. 明確要求對商標註冊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服務的描述
現行歐盟商標制度對指定商品/服務品項敘述審查較為寬鬆,並可申請指定類別之標題。但,新制度施行後,官方將取決較嚴格審理方針,並要求申請人具體且明確指定欲保護之商品/服務名稱,如否,審查機關將下發審查意見書要求商標申請人進行修正。另針對2012年6月22日前申請註冊之商標,依新法規定商標權人必須於2016年9月24日前對不具具體規範之商品/服務名稱提出修正。若商標權人並未如期提出修正,目前擬議將僅就指定之商品/服務項目字面意思對商標進行保護。
4. 對於異議案件提供證據之期限修正
新制度施行後,被異議方得要求異議方提供爭議商標申請日前五年之商標使用證據。
以上相關制度若有相關變動,仍將以2016年3月23日歐盟知識產權局公布資料為準
專案部經理 彭柏彰 彙編
資料來源: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歐盟商標局)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