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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MOUNTAIN DEW vs. CAN DEW

2012/10/04 國際

Pepsico, Inc. 以其所註冊的”MOUNTAIN DEW”與系列商標,對Jay Pirincci向美國商標局所申請的”CAN DEW”商標,指定於第5類 “營養補充飲料代餐”,以及第32類的”果汁、碳酸飲料、無酒精麥芽飲料、麥芽啤酒”,提出商標異議,並辯稱”CAN DEW”會對”MOUNTAIN DEW”造成商標淡化。

在提出商標異議後,Pirincci的答辯並不符合美國訴願委員會的規定,因此不列入考慮,但美國訴願委員會表示,這並不代表會接受Pepsico的異議申請,而是請求Pepsico能提出證據資料。

Pepsico認為”CAN DEW”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為(1) “MOUNTAIN DEW”經Pepsico的廣泛使用、廣告及販賣,已成為著名商標;(2) 兩造商品近似,且消費者皆購買時不會花太多時間檢視商品;(3) 販賣管道相同;(4) 兩造商標外觀近似;(5) 申請人為惡意申請;Pepsico認為”MOUNTAIN DEW”為著名商標,而Pirincci的商標會淡化其商標的識別性。

Pepsico並提出了一位專家證人的證詞,宣誓依據其所做的調查顯示,有47.8%的人會造成混淆。Pirincci則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兩者商標足以分辨,且對調查報告提出質疑。

美國訴願委員會依據Pepsico所提出的證據資料,確認了其為著名商標,且兩造商標為近似商標,因為兩者皆包含與商品無直接關聯的”DEW”一字,而”CAN”使用於Pirincci的指定商品上並不具顯著性。

美國訴願委員會認為雙方指定於第32類的商品不但商品相同、銷售管道相同、消費者對於購買此類商品不會花很多時間檢視、且Pepsico所提呈的調查報告可信度極高,因此判定兩造於第32類商品確會構成近似。

然而,Pepsico並無法提供其第5類商品與Pirincci商品近似的證據,因此判決第5類異議不成立。

Pepsico所提出的商標淡化亦被駁回,美國商標訴願委員會認為,商標淡化須取決於Pepsico是否大量的,且僅其專用該商標、申請人是否刻意讓消費者將其商標與Pepsico的商標產生聯想、以及兩者商標是否有確切的關連。

取材自INTA
國際事務部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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