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登記NBA網域名稱 台灣業者敗訴
2002/11/14 台灣美國職籃NBA網域爭奪戰,美商NBA產物公司越洋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日昨判決,在台灣搶先註冊NBA網域的銓文電腦排版公司、網書聯個人工作室的陳建志,不得使用或類似「NBA」字樣作為英文網域名稱,且要將判決書全文,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各一日,目前擁有NBA網域的陳建志還須註銷登記。
網路事業前幾年尚未泡沫化時,有許多不肖人士經常搶先註冊已享有高知名度的企業、公司名稱的網域,然後待價而沽,從中獲取暴利。這種俗稱「網路蟑螂」的侵犯智慧財產案,讓許多企業恨得牙癢癢,甚至採取和解方式,私下「要」回被搶先註冊的網域。但提出本件訴訟的美商NBA公司認為此風不可長,寧可花大筆律師費越洋打官司。這也是繼知名的網路搜索引擎業者雅虎公司之後,第二件循訴訟途徑解決網域遭搶先登記的知名公司案例。
NBA公司認為,銓文公司、陳建志等繼續占用「NBA」網域名稱,會損害該公司商譽,遂越洋委託國內律師,依公平會廿條、廿四條有關規定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一審NBA公司勝訴後,敗訴的陳建志、詮文電腦公司不服,向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民十一庭審理後認為,網域名稱的註冊,雖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但仍不得以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作為其網域名稱,否則搶先登記者,豈非等於「搶劫」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的專用權,因此還是判決陳建志敗訴。
(摘自2002/11/14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