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法修正
2014/03/10 國際新加坡專利局(IPOS)日前決議,通過自2005年來最大規模的專利修正法案,並於2014年2月14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正內容主要為專利審查程序及各程序進行之時間點
主要修正內容具體如下:
專利系統由「自我評估」轉為「正向核准」
新加坡現行專利制度為「自我評估」系統,一專利申請案即便不完全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等專利性,亦有可能獲准。然而,此次修正後將改採「正向核准」系統,缺乏上述專利性之專利申請案件將無法獲准,檢索報告亦須說明請求項是否具備前述專利性,加強了專利審查標準。此一修正之目的在於,將世界上較為先進的專利系統及其審查制度,導入新加坡現有之專利系統,希望能藉以提升新加坡核准專利申請案件之技術水平。
專利申請時程修改
依新加坡現行專利制度,申請人可依個人意願使申請案進度或快或慢,然而新法修正後將廢止,重新訂定統一的申請時程。爾後於新加坡提出專利申請案後,申請人可選擇下列進行審查方式:
1.分別於優先權日起13及36個月內請求專利檢索及實體審查。
2.於優先權日36個月內同時請求專利檢索及實體審查。
3.以他國申請前案或PCT母案等既有之專利檢索報告為基準,於優先權日36個月內請求實體審查。
上述程序在最終審查結果通知前,審查員會發出一次或多次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有五個月時間可回覆審查意見。
4.以他國申請前案或PCT母案之審查結果為基準,於優先權日起54個月內請求補充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
若以補充審查方式進行,則申請人須說明前案或母案與本申請案請求項之關聯性。審查員將只會發出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回覆期限也縮短為三個月。
再次檢閱審查結果
(補充)審查程序結束後,官方將核發(補充)審查結果通知。若該申請案遭到核駁,申請人可於審查結果通知核發日二個月之內,向官方提出申覆或修正,請求再次檢閱審查結果(Request for Review of the Examination Report)。然而,再檢閱程序僅限一次,如此次修正仍無法滿足官方要求,則該專利申請案仍遭核駁,但可針對官方核准之請求項另案提出分割申請。
其他修正內容
1.部分專利申請程序可申請延期回覆,最多可達十八個月。
2.已核准之專利申請將無法請求再審查或檢索。
3.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維持費用導致專利權喪失,僅需向官方說明並非「刻意」延遲繳費,即可申請回復專利權,而不需向官方額外繳納費用。但申請回復專利權期限仍為專利失效日期三十個月內。
4.獲准領證之專利申請案將不再公告於公報中。因不公告之故,亦取消公眾專利異議期。
專利部 黃皓晨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