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印度專利法修正案於2003年5月20日起實施
2003/05/20 國際重新詮釋了「發明」(invention)及「化學程序」(chemical process):
「發明」(invention)定義:有創意並具有產業利用價值的新物品或步驟。
「化學程序」(chemical process)定義:包含生物化學、生物工程、微生物學之程序。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十年,取代先前的17年。在修正法案實施後未到期之案件亦適用之。
於2003年5月20日專利法修正前所申請之專利,必須於2004年5月20日前或專利申請日起48個月內視何著為後到期,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實體審查之要求。
於2003年5月20日專利法修正後所申請之專利,自專利申請日起48個月內必須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專利將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告。
結合Bolar條款,可透過發明專利的使用獲得公共衛生機關對藥物規定的同意。
設立智慧財產上訴會(IP Appellate Board)接受所有不服審查員判決之專利上訴案。
印度為Budapest Treaty 國際組織之成員;申請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前將該微生物寄存於指定之國內或國外之寄存機構。
專利若無詳細說明、資料引用出處或使用於該發明案之生物用料錯誤、或透過印度或其他社區而取得該發明之知識,皆可造成該專利案被撤銷。
另外:
專利權取得後3年或無實施該專利,審查員有權利強制授權,授權期間由審查員決定。
若因國家緊急需要或為民眾非營利使用,政府可即刻通知並強制授權實施該專利。
回覆審查報告之期限由原本15個月改為12個月,自印度專利局發出審查報告之日算起。
因未支付年費成為無效之專利,要求回覆該專利之期限由原本的12個月延長為18個月。
Design Act 2000新式樣專利期限自註冊日起十年,可再延展五年
另:
印度商標註冊局全面電腦化,商標查詢1-2天可完成申請編號可在申請日當天取得,文件可在2天後寄出商標約可在一年半內取得註冊。先前審查時間約5到7年。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