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判決案例: 美國商標審訊訴願委員會裁定YOSEMITE BEER (中譯: 優勝美地啤酒) 屬一地理性敘述名稱。
2008/03/11 國際美國商標審訊訴願委員會於2007年12月12日,對於YOSEMITE BEER商標申請案(案號: 78/710805),依據該品牌屬一地理性敘述名稱之理由,做出維持原議的駁回裁定。
判斷一商標是否屬一地理性敘述名稱時,應依據 (1)該商標之主體文字為一廣為大眾所知的地理位置名稱 (2) )該商標致使消費大眾認為該地理位置名稱即為該產品之產地。
在此判決案例中,美國商標審訊訴願委員會認定,因YOSEMITE一詞為大眾所週知,且經常被使用為著名的優勝美地國家公園及其鄰近區域的簡稱。故此詞屬一地理性敘述名稱。儘管此商標申請案之申請廠商辯稱YOSEMITE一詞之主要涵義實為北美原著民密沃族母語中之“屠殺者”,此種說法並無法說服審訊訴願委員會。另,此商標申請案之申請廠商,亦提出由另一家位於優勝美地鄰近區域之廠商所有的二個已撤銷之先前註冊商標案例YOSEMITE BEER與YOSEMITE BREWING COMPANY為佐證,唯相關證據亦未獲得審訊訴願委員會之認同。且審訊訴願委員會亦針對相關佐證表示,此案之審理乃依據個案審理原則,不受前案審理結果影響。
審訊訴願委員會也認為,鑒於YOSEMITE BEER之主體內容為一地理性敘述名稱,將致使消費大眾認為優勝美地即為該申請廠商之產品產地。且根據此案之記錄,該申請廠商在位於距優勝美地國家公園約80英里遠之加州默塞德郡生產及行銷其產品。此外,該申請廠商所提供之證據亦顯示默塞德郡與優勝美地國家公園之關聯。
基於前述理由,審訊訴願委員會認為,該申請廠商於品牌中使用YOSEMITE一詞之動機,實欲影射該產品與優勝美地地區之關聯。且該品牌對YOSEMITE一詞之使用,亦會引導消費大眾認為優勝美地國家公園或其鄰近地區即為該申請廠商之產品產地。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蔡佩恩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