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異議程序修正
2007/03/07 國際德國專利修正有關之異議程序,並於2006年7月1日生效。
異議程序之職責
由於德國專利商標局(GPTO)之工作負荷過重,近幾年之異議程序均由聯邦專利法院(FPC)審理。因此,對於FPC之異議決定變成無法提出訴願,只有在法律審觀點之特殊情況下,才能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願。
自2006年7月1日起,德國異議程序將再次由GPTO掌理。聯邦專利法院成為第二級管轄單位,亦即,其將如2002年1月1日前一樣,成為訴願主管機關。
將一異議案件直接轉交FPC係屬可能。假使異議程序之其中一方提出將程序轉交FPC之請求,若任何對照在2個月內未提出反對,或此一請求在提出異議15個月期間之後提出申請,且言詞辯論程序尚未宣佈,則此一請求將會獲准。於此一情況下,即不能再提出訴願。
分割申請案
相同於歐洲專利局之程序,由現在開始,依德國專利法第60條之規定,於異議程序中提出分割申請案將不再被核准。一分割申請案只能依德國專利法第39條在核准或核駁一申請案後之訴願終止期間,或在FPC之訴願期間,始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條件:一分割申請案因此只能在專利申請之最後處理階段提出申請,亦即,直到核准一專利或核駁申請案之非可訴願決定後始能提出。於申請程序(第一實體程序)中,在核准決定之一個月訴願期間後,對此決定提出訴願之撤回,或在最後核駁生效之核駁情況下,可提出分割申請。於訴願程序(第二實體程序)下,FPC訴願委員會發出決定後,可提出分割案申請。於聯邦最高法院則不能提出分割申請案,因此一法院階段未進行事實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