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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分類第9版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007/04/10 國際

第9版本的商標分類表已修訂完成,有些國家並已開始採用,包括美國、英國、以色列等。

主要變更:貴重金屬及法律服務
第9版的分類表變動不大,主要變更在於貴重金屬的分類及將法律服務由第42類變更到第45類。

在第8版的分類下,貴重金屬所制成之物品屬於第14類,但相同物品若非由貴重金屬所制成,則依其功能、作用等分類。例如:貴重金屬制成的糖罐、鹽瓶歸屬於第14類(珠寶類別),但若由非貴重金屬所制成的糖罐、鹽瓶則歸屬於第21類(家庭或廚房用品)。而依據第9版的分類,不論是由貴重金屬或非貴重金屬所制成的糖罐、鹽瓶皆歸屬於第21類。

若物品不具功能或作用,例如雕像,仍然依照其成份分類,若由普通金屬制成則屬於第6類,由貴重金屬制成則為第14類,由泥土制成為19類。

另一項重要變更為將法律服務由第42類變更到第45類。

其他變更:
醫用氧氣:因其醫用特質而增列為第5類商品
浸了清潔劑的抹布:由第21類移到第3類,因其不僅僅為抹布,而是浸了清潔劑,因此歸屬於第3類(清潔劑)
經由媒體販賣產品:為因應電視購物,將此項目增列至第35類
網咖:為因應網咖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將此項目增列為第38類
以安全為由的行李檢查及各人背景資料調查:增列至第45類

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國外部 游文慧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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