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商標專用權人在平行輸入藥品訴訟案中勝訴
2004/07/07 國際藉由愛丁堡的蘇格蘭訴願法庭所做出的判決,藥品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較平行輸入其產品的業者要壯大不少。2004年1月15日,在Boehringer Pharma GmbH & KG(以下簡稱BI)與Munro Wholesale Medical Supplies Limited(以下簡稱Munro)案件中的判決,確認了BI先前所取得對於Munro的臨時禁制令,此臨時禁制令禁止Munro販賣BI所產製標有”SPIRIVA”商標的藥品,而此藥品已被Munro重新包裝為30粒裝。
Munro辯稱從德國進口之SPIRIVA60粒裝的藥品應該要重新包裝為30粒裝,否則無法有效地打進補充式的30粒裝藥品市場。其所根據的是”以專業組織及疾病預防機構建議的標準規格為準則所制定出的醫藥處方實施方法”。此為歐洲審判法庭在裁定Boehringer Ingelheim KG & Others與Swingward Limited & Others案件(2003 CH.27)時所引用無法有效地打進市場的障礙因素之一。
確認此臨時禁制令時,訴願法庭闡明Munro並無表示其很有可能在最終審訊時獲得勝利。Munro藉由統計資料來顯示出2003年1月至5月間在蘇格蘭地區有百分之80的處方籤為一份30粒裝的藥品;雖然在此階段並非證據論題,但是此類似統計數字可假設涵蓋整個英國;Murno又爭論道百分之80佔了此難以進入的大部分市場。然而,訴願法庭卻認為此統計數字並沒有提供”對於曾經阻止或仍阻止60粒裝藥品補充包進口商成功打進市場或進入大部分市場的完善制定的醫藥處方實施方法曾經存在或仍然存在(in the sense indicated in the authorities)之論點的充分證據。”
有一部分原因是此5個月間60粒包裝仍未上市,訴願法庭指出這是為了有完善制定的醫藥處方實施方法,”因此必須對於60粒補充包裝進入市場有一實用的禁止效力”。訴願法庭的法官說”無庸置疑地,對於平行輸入業者而言,常見的30粒包裝的市場銷售可從最初為較容易的工作,從而成為一項趨勢。
雖然這只是暫時的階段,但是這件由蘇格蘭訴願法庭所做出的直接判決,為商標專用權人在藥品領域中制定了有用的判例,這至少應該阻止了平行輸入商僅憑恃著商標專用權人只在特定地區販賣特定包裝規格的事實來為販賣這些特定包裝的改裝版商品辯護。
取材自 Roisin Higgins 業務部 唐明威 編譯